论民事禁止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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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禁止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2)

2 提出问题

据北京社科院调查研究,面对家庭暴力,过半的受害者会本能的选择反抗,然后才会向亲友选择求助,少部分受害者会向单位求助,只有极少部分的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在要求离婚时才会想到向法院求助。[2]调查表明受害者依靠法律解决家庭暴力并不是她们最先考虑的求助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家暴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不在少数。而如何在处理类似案件,并真正以夫妻感情的存续为处理离婚纠纷的标准,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调处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保障作用呢?这不仅是一个让人深思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值得反省的社会问题。这也从深层次表明,我国立法改革后续工作不完善,现有法律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干预发面存在重大缺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妇女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精神,以行政指导的手段并结合我省实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布在我省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于禁止家庭暴力做出了更细致地规定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建立该制度目的是维护家庭和睦实现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任何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该办法并赋予了公安机关对于施暴者的处理措施的权利;公安机关根据具体家暴情形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当场对加害人进行告诫,同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和妇联组织,对于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3]村居、妇联及公安机关收到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跟踪,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稳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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