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管的强制执行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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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的强制执行权(2)

一、城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原因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法律的直接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相关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如果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与之相关的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当然可以命令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且《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而《城乡规划法》是法律,因此根据政府的责成,城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显而易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城管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明确指出了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3个法定行政机关和淮安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等24个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其中包括了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城管,从这可以看出城管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法单位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替相对人采取治理措施,需要治理的费用当然由违法者承担,这就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的代履行,从 这些法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城管是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

   在强制拆迁违法建筑的时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往往会指定城管部门去实施,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城管强制拆迁造成的惨案时有发生,甚至令人发指,例如“成都拆迁户唐福珍因抵制强制拆迁自焚身亡”,“江苏城管强制拆迁泼优尔椒水老人坠楼重伤”但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确实是在行使强制执行权。

     在清除道路、河道、航道等交通道路的遗撒物或者公共场所的污染物时候,如果违法者不能即时清除,城管执法人员可以马上代为处理,处理的费用当然由当事人承担。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