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2)
时间:2020-08-24 20:1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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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 9 4.6 建立劳务派遣岗位合法性制度 10 4.7 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1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1 引言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体现在劳务派遣“三性”原则方面。以 2008年的“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工案”为例,可口可乐公司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且很多工作岗位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但可口可乐公司却不承认其用工违法。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且该案反映的诸多问题不光是可口可乐公司一家所有,而只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公司,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刚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细化了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且规范了“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程序。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漏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同样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临时性工作岗位”规定的期限较短、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很难界定且操作性比较困难、“替代性”工作岗位中的“一定期间内”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文章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劳务派遣“三性”原则及其法律关系进行概述,解读新规定的具体内涵及其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的期限、主营业务的经营范围以及劳务派遣岗位的合法性等作出规范性建议,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填补现行法律的漏洞,完善“三性”原则的立法规定。 2 我国劳务派遣“三性”原则探讨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1 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者之间,但劳动报酬却由实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给付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是劳动弹性化的产物,是非典型劳动关系,因此也被称为临时劳动,代理劳动以及租赁劳动等。 自20世纪90年代劳务派遣产生以来,由于其有利于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目的的实现在我国得以迅速推广实行, 被大量企事业单位所采用,劳务派遣机构急速增加,被派遣劳动者也越来越多。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最大特点在于其是由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这三方主体构成,且这三方主体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第一,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且劳务派遣协议需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派遣的期限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劳务派遣机构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设立,不能将连续的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成多个短时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