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足与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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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足与完善(2)

工伤保险在保障工伤职工生活方面的作用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对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救济和补偿,目的是保障伤残者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然而,劳动保险制度中最具复杂性的制度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对不同行业的事故风险的分析,每项内容都需要综合应用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知识,都需要规范化。” 

2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 

2.1 工伤医疗待遇

受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所享受的待遇即为工伤医疗待遇。该项待遇的规定主要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具体来讲,治疗工伤所需要的医疗费用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标准的,即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承担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此可见,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所需的医疗费用、伙食及交通补助费用、进行康复的相关费用等。

2.2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要求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严格来讲,停工留薪待遇仍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实质上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属于雇主强制责任范畴。” 除非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范围在12个月以内。

2.3因工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工伤医疗期即结束,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下降程度享受因工伤残待遇。伤残等级共有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了基本的生活护理待遇外,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性伤残津贴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则是根据伤残等级分别由不同的渠道支付。具体来说,一级至四级伤残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同时,由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劳动者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如果其重新就业,就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医疗补助金而且用人单位要把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全部给清。

2.4 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直接死亡或者在工伤医疗期间死亡或者由于工伤旧伤复发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的相关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即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亡职工丧葬费用所给予的补偿,标准为6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指的是为了保障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发给其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现金待遇。同时,为防止带来额外收益,《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