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集体谈判权的实现(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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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集体谈判权的实现(2)

2  工会集体谈判权概述

工会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属于传统集体劳动权中的内容。“集体劳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并且由劳动者团体的代表,即工会来行使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三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集体劳动权又被称为‘劳动三权。’” 

关于集体劳动权的性质,学理上一般认为:“在雇佣者对劳动者的关系上,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力为目的,为此在性质上,雇佣方负有尊重劳动者行使劳动基本权(集体劳动权)的义务。换言之,劳动基本权的保障,在私人关系上也可直接适用。” 工会集体谈判权是实现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保障,也是集体劳动权中的核心内容。

2.1  工会集体谈判权的概念、特点

在我国,集体谈判被称为集体协商,是集体谈判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集体谈判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资合作的继续进行。工会集体谈判权的特点如下:(1)特定的产生背景。工会集体谈判权是由个人谈判权发展而来的。在劳动权立法的初期,劳动权主要是个体劳动权,用人单位实施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只能依靠自身提起个人诉讼或者消极怠工,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复杂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各个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劳动者只能组织团结起来建立工会共同对抗用人单位,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会集体谈判权由此产生。(2)特定的行使主体。“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与雇主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雇主却拥有单方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权利。因此,工会集体谈判权在更多的和更直接的意义上指的是劳动者的权利。” 并且我国《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由此可见,我国集体谈判权的行使主体为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3)特定的行使范围。从我国《工会法》第20条第2款可以看出,工会集体谈判权所涉的范围为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适用本法调整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以得知,工会集体谈判权所涉范围明显更为狭窄。(4)特定的行使目的。集体谈判的目的在于签订集体合同。而行使集体谈判权的目的在于工会能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谈判,作为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团体,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使工会有权主动提起谈判,使集体谈判中的劳动者更具有主动性。(5)以维护劳动者利益为中心。工会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结社宗旨,由此决定了工会应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例如在日本《工业法》第6条规定‘资方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与劳方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否则劳方可上诉至劳动委员会或法院。’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第1条在阐述立法宗旨与政策时就批评了雇主拒绝集体谈判的行为,强调了对职工集体谈判权保护的意义。”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2 工会集体谈判权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都对工会集体谈判权做出规定,《劳动法》中第7条、第8条和第33条对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作了概括性规定。《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工会集体谈判权的直接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003年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第20条也确认了工会作为集体谈判权的主体资格“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2013年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第28条中对工会基层委员会基本任务做出规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工会集体谈判权的相关依据。我国工会集体谈判权多为概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还存在着法律位阶低的问题。具体不足及改善的建议,在下文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