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后行为犯罪圈的确定(2)
时间:2020-08-28 09:2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 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比较简单笼统 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仅仅是刑法当中的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是简单式地、笼统式地表明了醉酒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缺乏明确性和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可操作性。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醉酒的种类及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复杂的,同时各国刑法中对于醉酒的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不同的规定,而我国刑法的规定无法具体表明对不同的醉酒原因以及不同的醉酒程度的醉酒的人犯罪所采取的相对应的合理化措施,也没有规定对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对于醉酒人犯罪的从轻、减轻、加重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量刑情节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加区别的而要求所有的醉酒的人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否符合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值得深思和探讨的,这将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为缺乏法定明确的归责依据而无法对醉酒的人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处罚,并且也容易导致使人们对于醉酒的人犯罪的相关问题产生误解,误认为所有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的都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从而与实际的情况不相符合,不能很好的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也达不到刑罚的真正目的,不能体现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 醉酒人犯罪的基本认识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1 醉酒人犯罪的现状 近几年,醉酒的人犯罪的发生率一直是很高的,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在2009年,全国所查处的酒后驾驶的案件有31.3万,其中醉酒驾驶的案件就有4.2万起。虽然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的人数与上年相比是有所减少的,但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种行为仍然是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对此,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车行为列为了犯罪情形。在2013年的8月份,河南一位民警在酗酒后摔女婴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以及在2013年的10月份,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民警在酒后枪杀孕妇案等等现实生活中的醉酒的人的犯罪行为,都表明了醉酒的人犯罪的行为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但是,我国的刑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区分具体的情况而要求所有醉酒的人犯罪都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存在着可能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情况,严重的脱离了现实实际,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现代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2 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醉酒,在医学上又被称为是“乙醇中毒”或者是“酒精中毒”,是指由于一次性的过量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之后所导致的一种精神障碍状态。酒精是酒的一种主要制作成分,不适当或者过量的饮用就会使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是丧失。所谓醉酒的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后所实施的一系列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的人犯罪还是有所区别的,醉酒的人犯罪是行为人在患有一定的精神障碍的状态下所做出的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的人犯罪进行区别对待。 醉酒的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指组成醉酒的人犯罪的构成要素要件。醉酒的人犯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构成。醉酒的人犯罪的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即自然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但是却被醉酒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种社会关系。醉酒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醉酒的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及其对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醉酒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醉酒的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醉酒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构成要素,才构成醉酒人犯罪。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