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闻法的制订以法制史为视角(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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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闻法的制订以法制史为视角(3)

2.2  理论渊源

在理论上我国也很早就提出了对新闻自由的立法保护。新闻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性自由,受到了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不仅在国家的根本法律中规定了新闻自由还在制定新闻法的过程中付出实践。1945年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曾说过“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方面的权利。在1954年《宪法》中也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同时还规定国家对这些自由要提供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来保障公民享受这些自由。而在我国现行的1982年的《宪法》中,更是从多个角度规范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如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款规定了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自由,这是公民处理个人与国家和处理全民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自由。[ ]新闻的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之前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以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作为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所以新闻法的颁布将有利于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该条可以看出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法将为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新闻这一重要的载体和工具。所以新闻监督权是一项宪法的权利,具有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属性。新闻法的制定颁布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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