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反思与完善(2)
时间:2020-09-08 21:0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三鹿集团在三鹿奶粉事件过程中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承认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试图采用公关措施迷惑消费者,消除不良影响。而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发现问题后首先向社会公众告知,减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问题,然后表明态度,对于有问题的产品,将及时召回,减少消费者的损失。我国为什么没能及早的发现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为什么地方政府会对恒天然公司的请求置若罔闻?对于问题产品没能及早发现、政府没能提前监管、产品没能及时召回等方面问题,均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 2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 2.1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食品保障制度 1949年到1963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公民食品中毒和肠道传染病。1964年到1976年,我国的食品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立法层次和立法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变:一是由卫生部单项管理转变为各方全面管理。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该条例标志着我国的食品管理由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将监管范围和层次扩大,明确了管理职责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