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家传统法治思想及启示(3)
时间:2020-09-08 21:1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重视耕战,即重农抑商和奖励军工一同实施。法家认为要想在兼并战争中得以胜利,增强经济实力以富国强兵是首要任务,而致力于农业的发展是关键,在这同时,要抑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让百姓专致于农事。法家还鼓励军人立功以换取官位,这样便可以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发展来增强国家的竞争力。古语云“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国必削。”“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 当时韩非也认为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富国强兵,使自己变得强大起来。而唯有重视农耕,方可富国强兵。李悝是法家第一人,他在魏国变法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建立了新的符合魏国社会发展现状的经济政策。从现在的角度看,他主要是把农业放在了国家发展的第一要位,倡导“治国勤谨”大力发展农业,特别是通过精耕细作的方式以增加产量来促进农业的发展。 法家确定了严格的赏罚制度。一是信赏必罚,法令是奖惩的唯一根据,“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近不遗匹夫”。 二是厚赏厚罚,认为人皆欲利而为。丰厚的奖赏能够使人很快实现所追求的利益,严厉的惩罚能够迅速遏制人们背信弃义的行为。三是“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奖赏应是人们可以通过努力而得到的,规定的那些刑罚是可以努力避免的。这样的赏罚制度才能够发挥作用,而不至于形同虚设。这样的制度对农耕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2 强调中央集权 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总结之就是“人性恶”论。法家认为,“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人固有的本性。而掌握了人性的这个特点,统治阶级也就掌握了御民的良方,更能集中权力进行专制统治。 管子说“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还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固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韩非指出:“人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 商鞅认为:“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 通俗地说,法家的基本假设就是人性利己。在法家的思维中,这种利己的人性假设是普遍适用的,儒家说的“圣王”与“小人”的区别是不存在的。利己性是根植于人性的,上至君王臣子,下至普通百姓,没有一个例外。就是因为人性有好有恶,所以才有可能治民,而治民的方法无论是规定赏还是罚,都必须有一个标准,而这个标准就是法。在法家这样的假设下,最初作为治国手段的“道德”就被遗弃了,能够用来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只能是法律。“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统治阶级就掌握严明的法度和峻厉的刑罚来治理国家,以维护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 韩非子认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国家的大权,要掌握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得有权有势,才能够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商鞅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应集中在君主的手上,官员和平民是绝对不能行使的。他们崇尚建立的是一种天下的事无论大小都由君主决定的封建专制法律制度。说白了就是,除了处于统治地位的君主,没有人能超越法律。秦王朝时,就是由于夸大了“法治”的作用,认为“法治”是万能的,以至于让许多人枉死,也导致秦朝短命而亡。而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因此备受冷落。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