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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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包含两部分内容,首先是环境侵权行为,蔡守秋教授在其书中解释为因环境污染和环境资源破坏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次是惩罚性赔偿,因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因环境侵权而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超过实际损失多倍的带有惩罚性的赔偿。

2.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拥有多种功用,不仅具有赔偿的功用,而且具有惩罚、预防和激励的功用。

第一,民事责任中,如果能够对被侵权人起到补偿作用,那么,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必须具有补偿性,补偿性原则正是为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采用补偿性原则无法使被侵权人得到充分的补偿,而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人不仅要支付可计算的实际损失,而且要支付无法计算的如精神损害和公民环境权损害以及将来可能受到的损失。所以,如果在法律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可以使被侵权人获得完全补偿。

第二,部分民事责任主要任务是进行惩罚和救济,惩罚性赔偿主要应用于那些主观存在过错的侵权人,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来对其过错行为进行惩罚。补偿性原则看似给侵权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是其性质相当于一种交易,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很难对富人起到惩罚的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却可以大大加重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通过支付高昂的金钱来惩罚其恶意侵权行为。

第三,“遏制是指法律首先规定一个样板,而他人可以通过该样板来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使其不再发生同样的行为。”遏制功能,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使侵权人在思想和行动上主动放弃加害行为的功能。首先,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可以使那些已经受到惩罚的侵权人不再侵权,其次,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实施,可以使那些想要实施侵权的人放弃侵权的想法。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