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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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

何为法律援助制度呢,在现在的领域内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广义之说,一种是狭义之说,所谓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师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辩护的一种制度。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无需支付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律师便可为其辩护的一种制度。作为公益性质的社会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的相对比较专业的法律帮助,可以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好的维护其自身的权益,更好的来保障他们的人权。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有义务建立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而保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的公正,享受到人权的平等。在法律援助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呢?通过翻阅众多书籍和资料,我认为陈其美在其《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对其的理解是最贴切的,他认为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那些因为经济上的困难以及其他各种不同原因不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群体,国家免费为他们进行法律上的帮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在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以及这个国家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方面的关注力度。它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 我国在不懈的努力下,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整个法律体系与当前的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水平。在这其中,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慢慢的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靠近。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回顾,可以发现在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有所体现,该法的第七条则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该制度的雏形便得以形成,伴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该制度便随之慢慢的发展了起来。直到1979年的刑诉法第27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立法,该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并且该条还把被告人是聋、哑或未成年人纳入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增加了援助的对象。对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该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96年的刑诉法又进一步对该制度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和确认,使该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步入了发展的正轨。在该法的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将被告人是盲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纳入了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这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而能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做到立法为民。此后,我国又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各种文件,对该制度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我国,审判阶段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适用的阶段,一直到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援助法律条例》的出现,这一现状才得以改变,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该条例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的层面确立审前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该制度的各个方面做了更为细致的说明,这也使得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加的规范。通过以往的立法经验以及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我国立法机构在2012年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条文的修改,成为了这次修改的亮点,这次的修改符合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使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