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个人主义与公共利益(2)
时间:2020-09-16 09:4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现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界定 (一)现行法律中的言论自由及网络言论的特点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这种自由有个限度。简而言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权利,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由于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因此,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宪法,在宣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以法律保障的同时,都对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给予了相应的限制。 我国法律在规定言论自由的同时,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网络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底线,所谓公共利益,旨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新闻检查法等相关法律也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1994年2月-2006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关于网络方面的对策和法规就高达47部之多。 国家规定,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作为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所以,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名誉,遵守公共道德,维持公共秩序,同时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 通过对言论自由的分析,结合当前网络平台的特殊背景,人们把网络言论自由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及时性、海量性、多媒体性、交互性、便捷性和追踪性。人们以微博为例,发微博的人可以将自己的所见、所感和所想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给人们,这就是及时性。还是以微博为例,微博仅受控于使用者手中的媒体,每个使用者都能成为信息的传递者,只要通过转发和评论的方式就能实现信息的普及,加上互联网的作用,世界各地的人都能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评论和转发信息,这就是海量性。同时,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可以发布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媒体,这就是其多媒体性。而在微博这个平台上,信息的传递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人们既能传递信息,也能在他人的信息基础上做出反馈。目前,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相继推出了手机客户端,人们可以便携地将自己接触到的信息通过即时社交软件传递,简易的操作机制和随性的记录方式,加上低门槛的要求,可以做到无缝隙传递,这就是便捷性。此外,微博用户可以通过关注其他用户的方式,形成自己的关注群,其他用户在收看到自己想要关注信息的同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追踪各类信息,受转发的用户可以由此追踪到该用户的动态从而浏览到其发布的信息,这便是追踪性。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界定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定罪前提:犯罪者散布的信息是虚构的,即是说如果散布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便不构成犯罪。在近年的多起案件中,秦火火进行微博诽谤和寻衅滋事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秦火火原名秦志晖,30岁男性,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文化水平,曾是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员工。 在“秦火火”事件中,秦火火散布关于中国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及其家属的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中国铁道部及发言人王勇平的社会形象,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反响。“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志晖在网络上捏造谣言,编造出中国政府花费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行为,并且每2小时就转发1.2万次一次,故意煽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法院认为,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新信息不但没有履行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故意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蛊惑民众,无视国法,诽谤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非常严重,这种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而其在突发社会事件期间,由于散播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理应依法惩处。最终,由于秦志晖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