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足与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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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足与完善(2)

2.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价值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2.1  该制度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顺应了国际潮流的发展

当今国际社会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奉行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原则,大多数国家都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刑事政策,简易化、交易化、社会化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发展方向。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应该尽可能的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现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矫正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并尽可能减少司法的介入,并在他们违反法律时对他们进行及时、有效、公平以及人道化的处理”。 该规则的主旨在于强调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尽量不提交法院进行审判,尽可能地采取非刑法处罚的方法。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考虑上述国际规则,在向法院起诉裁量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够不起诉的就尽量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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