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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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

日高义博是日本刑法学界有名的学者,他曾经指出:“研究法的作为义务,以法的作为义务为判断标准,不能判别不真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等价值性,不能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 本文认为,要想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必须先找到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标准,要想确定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等价性,对其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是必要的,但只能作为解决等价性问题的一个环节。

2.1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作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其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缺少该作为义务,也就无法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刑法学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研究过程,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犯罪没有差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一般情况下,按照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来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会出现处罚范围过大的情况,但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更为复杂,形式的四来源说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既不能说明处罚的实质根据,对于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在哪种场合下可以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也仍然不明确。例如,行为人发生通事故后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逃逸,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的这类逃逸致死行为能否都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扶养主体明知自己三岁的孩子营养不良,仍然对其不管不问致使孩子死亡的,可以认定扶养主体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是已满15周岁的孩子呢,还可以判处扶养主体故意杀人罪吗?可见,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其实,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应该从实质上判断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

研究实质的作为义务来源,实质上仍然要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等价性是所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固有品性,只有通过等价性,才能实质地限制作为义务的范围。本文认为,不作为行为要和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等价性,必须证明两者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相当。只有不作为行为和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一样,起到能够支配法益是否受害的因果进程,才可以说两者对法益受害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相当,从而才会具备等价性。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2  我国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判断标准的争议    

    对于等价性的判断,主要是为了缩小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我国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判断标准的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层级考察说”、“区别情况具体判断说、“先行行为说”、“支配说”。

   (1)两层级考察说。该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程度达到严重程度时,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相当紧迫性的侵害,而行为人对该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具有排他的支配性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等于积极的作为行为,才能使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 

   (2)支配说。黎宏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紧密关系时,即行为人把因果关系发展的流程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现实和具体地支配了因果的发生经过,才能说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才能等价。”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