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彩礼返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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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礼返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彩礼是的族外通婚而留下来的民俗,女方家庭认为嫁女儿就是家庭青年劳力的转移,于是女方家庭向男方家庭索要钱财礼物等作为代价。“婚姻资助理论”即“婚礼交易不能仅仅被视为对娶入妇女的偿付” ,应该是双方家庭对新婚家庭的祝福与支助。“彩礼不只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易而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赠礼”

彩礼制度一度被“消灭”。“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实际掌控的根据地,将定婚彩礼认定是婚姻买卖的方式。” 建国至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缔结婚姻的时候索取彩礼,但是彩礼一直也没有被列入国家法之内。不过缔结婚姻的时候索取彩礼现象仍然存在,它不仅没有消失,但在一些地方不断增长的趋势。

经过上文的阐述可知,彩礼其实是中国封建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它的起源、消亡与再复兴是与社会的发展而紧密相连,是人的意志改变不了的,在对待彩礼的时候需要一个客观的态度,在彩礼仍然能存在的时期内,强制性的消灭它,是不与历史的发展规律而吻合的。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 彩礼的性质

随着社会发展,彩礼制度逐步变化。当今社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彩礼成为 “面子”,给的多“面子”就越大,许多家庭为了这所谓的“面子”而负债累累,彩礼当今大多数家庭不能承受之重。二是彩礼成为表明结婚意向的形式,即为了与对方结婚,可以是单方给予,也可以是双方互赠;可能是男方给予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给予男方;可以是一方给予他方父母,也可以一方父母给予对方父母。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当夫妻双方婚约或婚姻关系破灭后,对彩礼返还的范围或是否应该返还彩礼还存在着认识的差异。

从一些方面来看彩礼与借婚姻的名头来索要钱财似乎有相同的地方,,即,在一方在谈恋爱阶段或者订婚阶段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给对方的财物。但在本质上,两者之间的差别是相当大的。彩礼是双方在订婚阶段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转赠;而后者,是一方对另一方为了满足欲望而索取的财物,很明显一方滥用了婚姻自由权利,给另一方钱财、物品也是被迫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索要钱财,只是单方面给与,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是违法的。

彩礼与一般的订婚物品也有差别。彩礼因为社会的风俗而给予的,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家长一般都是为了给子女当“彩礼“或是婚后生活用品的,一般来说都是由媒人转赠的,一般都会举办订婚仪式。彩礼的意思表示很清楚,不是一般的互惠,只是为了结婚。而一般订婚礼物,礼物的价值、数量一般都比较小,不注意仪式。如互相购买的零食、一起旅游的消费和价格不算昂贵的衣服等,通常是双方在恋爱、订婚阶段,为促进双方感情而赠的礼物,该赠送是无条件且自愿的。

彩礼给付的性质定位在理论界的看法是各不相同,不一样的人有不一样的看法,但是主要的还是“目的赠与说” ,“附义务赠与说”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三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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