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2)
时间:2020-09-17 16:5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这些专门性金融立法都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我国金融监管职能由合称为“一行三会”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证券业监督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行使。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一行三会”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人民银行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对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探索,从宏观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提供支持。银监会在成立的时候就非常重视对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并在2011年10月09日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来更细致地治理国内理财市场,在20139月04日颁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来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则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来加大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证监会针对证券交易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比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来改善证券市场中的不良之气。 但是,各个机构的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或重叠,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比如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监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业务; 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证券公司和适用《信托投资公司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都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又可以依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来进行管理。虽然各个部门都在大力开展相应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金融市场化起步较晚的中国还需要尽很大的努力来完善当前稚嫩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2 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评析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1.2.1 金融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我国金融保护立法的原意是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和效益,虽然相关立法的第一条都有明确规定要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保险人等的合法权益,由此看出国家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重视的,但是在相关立法中并没有规定具体如何保护的法律条文,没有把金融消费者的地位突显出来。因此,金融监管机构缺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力和具体依据从而容易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生忽视。 1.2.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从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三部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专门性金融法律和“一行三会”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出,我国还需要一部基本法律来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