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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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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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以法律形式保证消费者对底片拥有所有权 12

4.5  加强管理和建立相关的行业机制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摄影作品上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理论冲突

1.1  摄影作品上交叉的两种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的肖像权与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因其分别分属于人格权和著作权两种不同的权利,是不会有关联的。两者正常情形下不会放在一起,且分类明确,无须作出进一步的延伸。此处重点讨论两者在交叉下的情况。源Y自: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作者本身基于创作摄影作品进而拥有著作权是无须争议的,然而当摄影作品作者的创作对象转化成人体,即作品成果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时,将会产生肖像成为作品后所带来的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争议问题。实践中规定委托他人为本人拍摄摄影作品,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拍摄摄影作品人,即作者,而与之相对应的肖像权属于委托人。但是,肖像权上附着的人格权,以及著作权上附着的版权问题,在针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这之间出现了冲突以及交叉问题。而交叉冲突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详解,那么如何解读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理论适用问题,对于实践则至关重要。

1.1.1  摄影作品肖像权的基本理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对自身肖像公民享有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归属于人格权,其作为人格权的重要一种,在特征方面与人格权自然有很多共性。因为肖像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息息相关,肖像权所要保护的重点也正是其上所拥有的人格利益。[ ]然而,尽管肖像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出现在法律上,但它的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进行规定。肖像权的具体法律特征如下:

1. 具有精神利益,拥有人格权性质的肖像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能以标识方式固定的自然人形象。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利益,重点在于精神上的利益。

2. 同时肖像权有其显著的经济利益,这使得它与其他人格权有所区别,而这是基于肖像本身的美学价值,人们附着在肖像上的审美,使得肖像权有了被拥有被投放到市场经济中的基础,这种审美需求进而将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出经济价值,最终成就为财产价值。

3. 肖像权为自然人所独有,具有专有性。分别是形象再现的专有性,自然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准许他人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再现,以及使用方面的专有性,肖像权利人可以自行定夺部分转让使用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肖像权。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情形下,私自使用其肖像,则构成侵权。

4. 主体方面,就肖像权而言,只能是特定自然人。因其作为自然人对于形象的人格标识,能够相应反映出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的,并且必为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