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担保责任以《公司法》第十六条分析为中心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公司担保责任以《公司法》第十六条分析为中心

摘要: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文之一。基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分析,阐述了第16条修订所引发的一系列实践和理论上的问题,指出了该条文的不足之处,并据此论述了公司的担保责任。56906

毕业论文关键词:   担保责任,行为效力,责任归属

Abstract: "Company law" article sixteenth is one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provisions. Analysis of the "company law" sixteenth article based on, describes a series of practical and theoretic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sixteenth amendment, pointed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and then discusses the guarantee liability.

Key words: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effectiveness , responsibility ownership 

目录

1、引言 4

2、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及效力 4

2.1、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 4

2.2、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效力.5

3、公司担保责任的归属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7

3.1、公司担保责任的归属...7

3.2、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7

4、担保责任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8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 . 12

1 引言

担保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而制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设定在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来确保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很好的实现。所谓担保责任,即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担保人需要在法律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责任。新《公司法》的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责任进行了修改,这一修改完善了公司从事担保行为的准则。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种担保,两层决策是修改后的公司法主要坚持的内容。那么什么是一个原则呢?所谓一个原则即为: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分析修订后的公司法的条文,首先,让我们从第十六条的第一款入手,通过这一款的规定,我们并不难发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机构是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自行决定的,这属于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对此未做限制。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决策机构只能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选择,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该意思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归于无效。可以由公司董事会行使担保决策权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一般担保,而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特殊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虽然填补了之前法律的一系列的空白和漏洞,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在学界的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围绕着《公司法》第十六条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各持己见,但是在第十六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这一点上的关注点不谋而合。接下来我们就围绕该争论点讨论一下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及效力。源Y自Z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2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及效力

2.1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

《公司法》第十六条虽然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但是其并非仅仅只是此目的,该条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那么就会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的效力,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所以就算公司对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决策机构决议或被决策机构撤销、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形下,也不会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虽然新《公司法》对第十六条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但是如何运用该条文仍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要想对第十六条进行探索,不得不承认其的规范性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价值。接下来,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