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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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2)

首先,我们来看江苏灌南县法院近年来的几则案件: 源Y自Z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案例一:2013年7月21日,张某因为想接手经营口福酒庄,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心存歹念。他以洽谈生意为由将富商王某带到悦来宾馆房间内,将王某拘禁起来,并逼其写下了一张价值45万的欠条,并打电话给王某的妻子赵某某,要求她在三天后的下午5时将钱拿到宾馆,不准惊动警方,否则不放人。于是当赵某某将钱拿来时,张某释放了王某并离开。后被警方抓获。

案列二:2009年的夏天,被告人张三因多次向被害人李四索要债务未果,并且多次遭受李四的辱骂,心里十分气愤。于是在7月2日晚上,以棋牌室打牌凉快为由将被害人李四叫到一个棋牌室内,将李四扣押,并要求李四的父母还钱。但是因为李四的父母实在无力还钱并称看在多年邻里的份上宽容几天,于是张三决定先放了李四,五日后还钱。

案例三:某商店的老板秦某,为了敛财。产生了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念头。于是他找到了自己的小跟班卜某,谎称自己与杨某有多年的债权债务纠纷。要求卜某为自己找一个比较偏僻的房间以用来关押杨某用。于是,秦某按照以定好的计划,以老朋友相聚为由,让卜某将杨某带到已经预备好的房间内,关押数日。在此期间,秦某向杨某的家属索要财物40多万,而卜某一直负责看管杨某并给他吃的。

对案件的定性,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司法量刑。因此有必要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作必要的深入剖析与研究

2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件3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种类繁多﹑原因复杂,再加之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司法人员认识差异,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其一般规律,找出其主要成立要件,理清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实质。

2.1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索要债务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排除以上基本的规定以外,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的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特殊规定,主体之间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与被害人的近亲属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才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性质尚且不追问,即使是不合法的债务纠纷关系,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