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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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2)

2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概述

2.1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含义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对另一方工作或学习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制度。[2]也就是说让为了家庭和另一方做出较大牺牲的一方的权益受到保障,在离婚时能从对方手中得到与自己的付出相适应的补偿。 

2.2 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为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婚姻中一方对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我认为他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离婚损害赔偿基于离婚是由于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而家务劳动补偿并没有有关于离婚原因的规定。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 提出而家务劳动补偿是由为了家庭和另一方做出较大牺牲的一方提出。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而家务劳动补偿不需要有过错的存在,即使是因为一些琐事而离婚只要存在一方为了家庭和另一方的付出就可以申请家务劳动补偿。第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是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的过错,保障无过错方的生活。家务劳动补偿的作用是对于为了家庭和另一方做出较大牺牲的一方的补偿,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双方的利益与心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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