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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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2)

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排除那些不具有牟利目的的非法行医者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那么想要深刻理解非法行医,就要对行医的构成有所了解,对于行医的构成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医是以提供医疗服务为内容的活动;行医的行为需反复实施,至少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持续或者反复进行非法行医的意思;第三,行为人的行医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是塌的唯一职业和收入来源,行为人可以将行医作为副业,医疗业务即使存在间断,只要有反复实施的情形,就应认定该行为是医疗业务;第四,该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医疗行为具有历史性与相对性,历史性指的是在同一社会中,医疗行为会因科技的发展和公众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相对性指的是医疗行为依具体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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