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性采访的现状及对策+文献综述(3)
时间:2017-05-03 12:3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从新闻学的专业角度来说隐性采访是有专业正当性的。首先,新闻本源是事实,事实在先,其次才有新闻。而真相往往隐藏于幕后不易发现,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向社会向受众披露事实真相,所以为了新闻真实性记者需要借助于隐性采访去想方设法获取真相。隐性采访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最大程度地接近事实真相并反映客观事实、提高社会能见度,对社会舆论监督起到重要作用。而要想实现自己的道德理想,就需要新闻传播去实现。通过新闻传播公布事实真相,将事件放到最大化以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从专业角度来说隐性采访是不可或缺的一种专业方式。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闻媒体的改革,当今时代下的很多新闻媒体自负盈亏,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最大化媒体运营的经济效益,增强本媒体的内涵,就需要新闻记者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去挖掘去发现事物背后隐藏的事实真相,使之浮出表面,不能再管中窥豹,不见全貌。对于新闻的“独家性”已要求越来越高,而新闻记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独家性”,掌握各种隐性采访的技能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作为新闻媒体的职业精神这方面来说,追求新闻真实是对于新闻记者的根本。新闻媒体不仅要去发现新闻,还要去发现新闻幕后的故事,因此这就需要隐性采访这一行之有效的手段去实践。 隐性采访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实践证明,媒体记者能够在相当一部分隐性采访中取得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如“泔水油”、“南京冠生园月饼黑幕”事件等。一些著名电视新闻栏目也通过隐性采访方式,披露很多的社会丑恶现象和重大犯罪案件,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文护了社会正义和良知。 如《新闻30分》、《焦点访谈》等。另外,据统计,中央和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台(西藏、青海台除外),一共开设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类节目60多个,全国31家省级报都存在焦点类节目。 首先,隐性采访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就需要新闻记者有采访的权利。这种权力的根据是《宪法》中有关公民新闻自由的权利。新闻工作者要传递社会舆情,深刻了解事件真相,需要去采访信息,传播信息,采访是传播的前提。新闻记者有进行采访的自由。除了在正常范围内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泄露国家机密、不违反国家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强行剥夺记者的采访权,甚至威胁记者的人生安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记者可以用手中的工具将所见所闻,所感所想,真实、客观、公正的记录下来,并在合适的时间段经合法手段传播出去,公诸于众。其次,隐性采访是舆论监督的需要。新媒体环境下受市场经济发展影响,媒体自负盈亏。为了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发行量,吸引自身媒体受众群,就需要有独家报道、独家卖点。而公民是舆论监督的践行者,媒体的生存离不开公民,公民不能没有舆论监督权。因此,记者就需要发挥自身获取新闻价值的优势行使舆论监督权。 综上所述,有关隐性采访的应用有其合法性。但必须明确的是,隐性采访是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取新闻事实, 是在一种不得已的情况下的无奈措施, 面对一般容易了解真相的情况则不需要使用隐性采访。 二、我国隐性采访的现实困境 随着隐性采访的不断发展,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困境也是不容忽视的。以下将会逐条论述隐性采访的现实困境及学术争议,从几方面开展,全方位的介绍隐性采访之所以备受争议的原因。只有发现了问题,才可能解决问题,使之得以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