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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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

摘  要:本文将从个人破产制度推进社会公平、公正以及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价值,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全球化需要的经济价值,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价值以及规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风险的文化价值四个维度来阐述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希望由此能够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促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带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58442

毕业论文关 键 词:个人破产;完善破产法律;破产制度

The Four Valu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Bankruptcy Legal System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to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justice and better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and social value,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o adapt to globalization, the need of economic value, promote the moral risk legal value of improving the China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and avoi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cultural value of the four dimensions of significa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personal bankruptcy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in our country,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personal bankruptcy legal system,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better and faster.

Key Words: Personal bankruptcy; The Improvement of the bankruptcy law; Bankruptcy system

首先,为了更好的探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我们要明确个人破产的概念。一直以来,在个人破产的概念方面都存在着巨大争议,也就是说,关于个人破产的概念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的相关定论。笔者认为,个人破产的概念可以简单地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这里个人破产中所谓的个人也就是指商自然人和普通自然人。这里的商自然人和普通自然人,具体包括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破产、合伙破产导致的个人合伙人的破产、独资企业破产导致的投资人的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的破产、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的破产、对在法人破产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自然人实施的制裁性破产等。[1]迄今为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法人以个体的姿态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虽然他们一方面活跃了市场气氛,带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他们在市场中的独立姿态也为他们个人和市场埋下了诸多隐患。因为,市场活动中存在的市场风险或其他因素都可能使他们背上巨额债务而无力偿还。可想而知,一个人在背负巨额债务却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他的思想和行为往往是极端的,极有可能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如果他们所欠的巨额债务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获得的,他们可能会选择逃避,甚至一走了之,这也就是我们民间常说的“跑路”。更甚者,有些人会选用自杀或者报复他人的方式来躲避偿还所欠债务的责任。因为他们所欠下的债务已经远远超出他们能够偿还的能力范围,他们不得已只能选择铤而走险。虽然,目前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诉诸法庭,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实在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便有可能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由此看来,个人破产问题在给家庭带来灭顶灾难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和相关执行机关的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也是合理处理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执行困难的关键,更是推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准备。因为个人破产制度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所牵扯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这就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尖锐。如果破产法没有纳入自然人破产制度,就等于将他们的矛盾推向社会任其自生自灭,这就给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埋下了隐患。因此,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才是明智之举。[2]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