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虐待罪主体的扩大及完善路径以虐童行为为视角(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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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罪主体的扩大及完善路径以虐童行为为视角(2)

以“温岭虐童案”[ ]为导火索,社会上频发的虐童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大讨论,完善刑法严厉惩治虐童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其实,社会上不仅存在幼师虐待儿童,还存在医护人员虐待病人,看护人员虐待老人,雇主虐待保姆,师傅虐待学徒等情形。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仅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对于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将虐童行为认定为虐待罪,最大的问题是主体不适格。可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十分的必要和迫切。

2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

2.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虐待罪。

2.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关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时的动机如何,不影响虐待罪的成立。

2.3犯罪客体

行为人实施的虐待行为,侵犯的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因为其行为还侵害了被虐待人的人身权利,所以虐待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4犯罪客观方面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了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即: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作为的方式,即打骂、捆绑等;不作为的方式,,即不给饭吃、不给治病等。

其次,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如果只是一时或是间断时间比较长的打骂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构成虐待罪。

再次,要求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虐待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