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与认定(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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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与认定(3)

然而,对于“当场”的理解不仅要从内容上界定,也要对其时空性特征进行分析,因为其时空性特征涵盖了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更有助于对“当场”的进一步理解。

“当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的总集。就刑法理论而已,通常觉得“当场”需具备时间特性和空间特性这两点。时间性,指在行为人着手施行抢劫过程中,而抢劫行为着手前或取得财物后皆不可作为抢劫的时间。另外,实施暴力时受害人在现场才是抢劫的时间,而不是受害人还没有到达或者已经离开。空间性,即为了有效压制受害人反抗而后取得财物,行为人、受害人和财物须在同一空间。因而在审查案件时,对“当场”的理解不同,会使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也会使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产生争议。

“当场”的时空性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理解。以时间范围看,是说在强制行为连续不间断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实施暴力的行为与劫取财物的行为有时间方面的先后顺序,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发生的阶段是强制行为已经施行并且持续有效但还没有停止的阶段;以空间范围看,即指实施暴力的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地点,也是目标被实施强制措施的场所。

所谓“当场”的时间范围,即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后,暴力的实施和财物的劫取具有前后顺序,即便是它们发生的间隔很短,它们也确实是有时间上的前后次序,这就是“当场”时间范围的体现。“当场”经常体现在强制行为施行后随即取得财物,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形时,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可以有短暂的时间间隔:(1)强制行为持续发生作用不间断。只要强制行为没有间断,依然在持续状态,在这一阶段内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当认为符合“当场”的时间要求。(2)通过强制行为压迫被害者,该行为已经停止,但被害人被压迫的结果没有立刻产生。正常情况下,使用暴力、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与被害人被强制压迫的状态大致同时发生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所谓“当场”的空间范围,是指行为人的强制行为发生的场所,也是以强制行为作为中心的一个较小的范围。在这个场所中应当包含强制行为、被害人、取财行为、被劫财物,而强制行为实施的地点一般就是被害人当时所处的地点。若在行为人暴力压制时被害人随身携带有一定财物,取财行为大多会立即实施,这就使强制行为发生的地点、获取财物的地点与被害人所在的地点相统一,这种统一并非形而上学地说这三方面在同一个有确定范围的地区,而是有一些逻辑意义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暴力压迫而被迫转移地点时,导致劫取财物的行为与刚开始的强制行为不同。虽然取得财物的地点与刚开始施行暴力强制行为的地点并不相同,但是由于暴力强制等行为仍然在持续,认为其与“当场”的空间范围要求相符也是不可置喙的。此外,在强制行为已经实施但被害人受到强制之前,被害人自己转移地点。

3.2 我国《刑法》第269条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与认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9条对此做了规定,它是对《刑法》第263条在某种程度上的拓展延伸。

对于“当场”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在本文中已有陈述,此处不再赘述。作者觉得所谓“当场”即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的现场,抑或行为人刚刚离开现场就被人察觉并立刻被追赶的场所,可以看做是其延伸,但是这种延伸也具有限定性,时空的延伸需要前后紧密联系,不可脱离阻隔。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