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2)
时间:2020-11-27 19:2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随着张斌的逝世,“过劳死”成了舆论热门的话题,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是否张斌的死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上。尽管有证据证明张斌死前曾连续加班到凌晨,且周末没有休假,但是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为工伤。张斌最终被发现是在公司租的一间酒店里,不能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所以很难根据工伤索赔。显然,张斌案件中的闻泰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其猝死又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的演进,我国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但是对于“过劳死”的问题还是没有明确地纳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此,本文主要通过对过劳死概念的界定,分析其法律性质,了解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立法缺陷,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过劳死的法律规制的设想,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过劳死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过劳死的概念 过劳死问题源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的日本,日本将此问题解释为由于过重的工作负担,自身基础疾病不断恶化,引发脑血管、心血管等急性循环器官疾病并死亡的一种社会医学方面的现象。 而中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官方的定义和解释,笔者试着定义为基于劳动用工引发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强迫劳动者超时或超强度的工作,没有休息引发疾病甚至死亡的情形。其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劳资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且过劳现象要在这种关系中发生;其次有违法的事实,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规定加班加点、剥夺劳动者休息时间,违反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再次,劳动者本身过劳的事实,即劳动者长时间处于疲惫状态,超出正常的时间和强度。最终,死亡的事实与损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导向等外部原因和社会压力、自我提升等内部原因的结合下自主或被动的直接或间接的接受用人单位超时、超强度的工作,劳动者长期积累出现亚健康状态,造成身体潜伏的疾病恶化而丧命。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