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析(2)
时间:2020-11-27 19:3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概述 一般认为,立案有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受理这一对内容。起诉,是受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因民事解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判决,以此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诉讼行为;受理,则是起诉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予以立案审理,开始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 那么我们可以将立案登记制度理解为: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就应该登记立案,无需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的一种制度2。该制度要求:(1)对起诉、申请与自诉要当场登记立案,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能立即认为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2)对于一些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起诉、申请与自诉,要裁定不给予受理或立案,同时告诉其相关理由。若当事人不接受,允许其提起申请复议或者上诉;(3)要按照立案标准执行,任何受理条件都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废除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政策”。总之,立案登记制度正如江伟教授所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登记。人民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3 与我国之前采用的立案审查制度相比,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还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它更加便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在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度之下,如果要进行立案,就必须要有适格的原告或者说是当事人,而这一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如此就会导致法院的实体审查程序前移,造成一种程序上的混乱,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导致这样一种结果:“未审先判”。而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不同,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拒绝当事人诉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能来干预法院受理该案件,这样则可有效避免当事人“欲诉无门”现象,以此保证公民诉权不被侵犯。 其次,该制度大大增加法院受案的范围,可以缓解由于上访、信访等给有关的部门带来工作上的压力,同时立案范围的增加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应有之义。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之前,一些案件因为不在法院的立案范围内而被拒绝,从而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而无奈地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现在因为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许多原来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在坚定的领导,发挥人大监督功能之下,不断让司法救济的范围扩大,以此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该制度将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处理,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司法救济必须要在既定的程序内实施,这无疑是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的,但目前我国有些法院仍存在着“抽屉案4”的行为,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不给当事人书面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收起来,不进行立案程序,只有在要办案时才想起来走程序。不能及时将矛盾解决会让当事人失去等待的耐心,不利于当事人达到想要的目的,因此会造成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进行自救。如今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它要求法院对起诉状符合相关要求的都要进行立案登记,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但有利于敦促法院提高效率,将纠纷快速化解,从而消除社会不安定状况。 二、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现状 所谓民事诉讼主管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权限的范围。民事诉讼主管的确定使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有了边界,对法院必须处理的纠纷一定要受理,对法院不能处理的纠纷坚决不受理,进而明确了法院、社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的分工和权限问题。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5。这是目前对于中国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规定的最为权威的依据,从中我们能看出,我国是以法律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是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实施,所以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立案登记则是在初步受理当事人诉讼时根据一定的形式要件对这一案件进行登记,当然进行了立案登记并不意着案件一定会进入诉讼环节,它代表着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权的维护。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