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中劳动者权益保障(2)
时间:2020-12-21 21:3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前述案件在审理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受害人是否可以取得双重救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实际上属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楚,所以对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这一类纠纷怎么处理,选择哪一种救济模式,一直困扰着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 二、国外有关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立法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因为现在工伤事故频发,所以许多国家都创建了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在对待工伤事故赔偿方面还存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是否竞合的问题。怎么处理此问题,总结了国外的立法之后,得出了几种主要的救济模式,下面将对这几种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选择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选择模式即是指工伤事故情况下同时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和支付工伤保险金的要求时,受害人可以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可以请求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意着劳动者有权选择,但对于两个互相排斥的请求权,不能一起主张。英国曾采用这种模式,但后来被废止。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保证了劳动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不是固定的适用一种模式,而是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自己经济情况挑选适用哪种救济方式,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但是,从实施结果上看,该模式也有很多缺点:一是该模式保障劳动者自主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权利遭到质疑。确定选择模式实际上保障受害劳动者充分选择的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选择了补偿相对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很可能发生诉讼期限过长,劳动者举证不能的情况,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想要尽快获得赔偿的,结束复杂的诉讼程序,受害劳动者大部分时间会选择简单便捷,更加稳妥,但是补偿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较低的工伤保险补偿,如此看来,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又被剥夺了,失去了它本有的意义,所以可行性深受怀疑。 二是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选择模式实际上是剥夺了受害劳动者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救济权利,在该种模式下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替代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替代模式就是以工伤保险完全取代侵权赔偿,即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只可以对自己的损害请求由工伤保险补偿,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仅仅可以针对自己的损害请求工伤保险金进行补偿,避免了两种救济制度竞合的情况。美国、法国、德国等国采用此种模式。文献综述 在现在社会中,有很多的发达国家已经接纳了替代模式,主要原因在于该模式拥有独特的优势:第一,免除用人单位侵权法上的责任是该模式最大的优点。第二,该模式能够使受害劳动者免除诉讼带来的痛苦,直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不会激发尖锐的劳动纠纷,这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第三,该模式还有一个非常有利的优势就是它大大节省的社会资源,特别是司法资源。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损害的劳动者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直接申请工伤保险金,不用走法律诉讼程序,简单便捷,工作效率很高,使劳动者及时获得救济。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