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分(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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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分(2)

2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例及分析

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消费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过度维权行为有着不同的判决,在生活中也有很多典型的案例,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过度维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判决结果。

2.1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静笔记本电脑天价索赔案 

2006年2月,黄静两万元购买了配置为2.0G CPU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此后,黄静在电脑运行不稳定、频繁死机的情形下找精通电脑的朋友周成宇帮忙。检查之后,周成宇发现电脑内部原配的2.0G CPU被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2.13G CPU。而英特尔公司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不可以使用到最终的产品上。周成宇检查之后还发现,华硕的检测报告上明确地写着:把原来的2.0G CPU升级为2.13G CPU。自2006年2月到2006年3月,黄静等先后多次与华硕方面进行协商、谈判,并提出索赔500万美元的要求作为平息事件争端、进入和解程序的条件,而若双方不能达成和解,黄静一方将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媒体公布。检察院的决定书指出,黄静以向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索赔是维权的行为,她向华硕公司索要 500 万美元赔偿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不是敲诈勒索。文献综述

案例二: 陈秀成等人敲诈勒索案 

2008年5月26日,被告人陈秀成在晶永恒珠宝店选购了一件黄金饰品。店员明确说明项链是“百泰”牌的,但陈秀成提出其女友喜欢“晶永恒”品牌,希望珠宝店能在发票上加上“晶永恒”的字样,珠宝店同意且双方约定第二天取发票。次日,珠宝店派店员与被告人陈秀成去税务机关重新开了一张发票,品目为“晶永恒千足金项链”。此后,被告人陈秀成、邓虎等多次以项链实物与发票上的名称不符的理由,强行要求店主给予赔偿,并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要挟,在这样的情况下,店主被迫给付人民币三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秀成、邓虎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陈秀成等人往往先由其中的一至两人到黄金饰品、手机等商店购买金饰品、手机等,然后以购买的商品与实物不符、存在瑕疵等理由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在这个过程中假借消费者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陈秀成、邓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款,几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