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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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2)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在行政法规层面被确定。《失业保险条例》对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其适用范围被规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初步形成了制度体系,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迈向新的台阶。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失业保险的行政法规,其内容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监督和管理、罚则和附则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废止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特别针对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等问题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就业促进法》,其中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失业保险的宗旨,即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社会保险法》,将失业保险作为单独一章,对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完善。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失业保险费率暂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为2%。随后各省市响应该通知,陆续出台降低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基于我国国情的选择,体现了不同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虽然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分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本身的不足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支出方面的问题

失业保险基金在筹集和支出量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征缴困难是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由社会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在各种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是征缴难度最大的保险。而征缴方面的困难主要源于用人单位。有的单位故意拖欠、拒缴失业保险费;有的企业因为经济效益问题加上其他保险缴纳导致的经济负担致使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还有一些国企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问题。征缴困难的原因大体包括三个方面:(1)缴费能力不足;(2)缴费意识不强,包括企业和职工;文献综述(3)执法力度不够。失业保险金支出方面的问题在于支出结构不合理和巨额基金结余。在支出结构上,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而促进就业的投入却明显不足,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逐年递增,累计结余从2001年的200多万升到2008年的一千多万,2010年累计结余1921万,2011年达到2240亿元,2012年累计结余2929亿元,2013年累计结余3686亿元,2014年累计结余4370亿元 。2012年失业保险的滚存结余额相当于当年支出额的6.5倍,失业保险收支不平衡的情况在五类社会保险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失业保险巨额基金结余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学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失业保险缴费与受益关系的不对称,包括缴费主体与受益主体错位,以及参保、缴费与受益关系的不对称 。当然还有失业保险基金申请手续、支出渠道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多方面因素。巨额的基金结余不仅不利于失业保险功能的发挥,而且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越多,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基金无法做到保值增值就会影响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