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秩序的法律冲突(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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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与秩序的法律冲突(3)

3.1侧重维护网络秩序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49亿,将近总人口的一半。在网民数量增长的同时,网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淡化了言论者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方便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导致网络言论过于随意,很多人抱着不必对自己言行负责的心态,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尤其是像“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这些网络大V们,利用“网络水军”、“五毛”恶意造谣,或为炒作,或为恶意重伤,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也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对此《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大V们的责任,也对“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加以严格限制。该司法解释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规定明确了“网络推手”与“网络水军”的责任,使得在网络上造谣生事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打击了互联网灰色产业,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网络秩序,也鼓励越来越多的被侵权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秩序表现为一种必然性,正货在社会秩序中的人要认识这一必然性,安排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自由与秩序保持一致。社会秩序控制下的个人任然是自由地,可以认识和利用社会秩序,为一定的目的服务。文献综述

3.2忽视保障言论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自由是法的重要价值,法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网络的发展使得公民可以更为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网络已经成为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主要阵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也成为了立法的目的。如今社交网络不断发展壮大,让微博、微信社交软件不断普及,在传播范围与影响力方面甚至将要赶超传统的媒体,人们利用这些社交软件沟通交流,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然而随着《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种自由也受到了法律的限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即网络用户恶意转载侵害他人人身权力的信息是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用户转载信息时擅自修改,导致其与原标题严重不符或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时,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该司法解释一公布,便有网民表示不满,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行使权利的平台,更是他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便捷的渠道,不应当被剥夺,也不应当被法律限制。“法典就是人民自由地圣经”,自由价值是法的重要价值,因此法律不应当限制自由。再者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网络越来越成为行使言论自由权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法律不应当限制网民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正如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应当被剥夺,即使是法律也不应限制公民的自由。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