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过度保护的危害矫正(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青少年过度保护的危害矫正(2)

还有一个案例,也比较令人震撼:一个技校的学生,竟然明目张胆的向自己的同学介绍卖淫,而且还不止一次,最终因学生举报浮出水面,谁能想象出这样的惯犯会是一个中学生。我看到这学生的照片,那双眼睛充满冷漠,不觉让人感到心寒,是什么让他们走上这样的一条道路的,他们的内心又是怎样的一种世界。当然这样的案子还很多,像几个中学生带着凶器聚众斗殴,轮奸妇女或幼女,寻衅滋事,破坏公物,故意伤害等等。根据本人今年在淮安清河检察院实习期间调查到的一组数据显示,清河检察院共收到400多个审查起诉的案子,其中18岁以下的占10%,19到25占20%,26至30占21%,31至45占40%,46至60的占8%,60岁以上占1%,18岁以下的多数是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居多,19岁到25岁,这些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最易被恶习侵染,犯罪率明显上升,一般也是犯聚众斗殴或者寻衅滋事。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国家未来的栋梁,当今青少年的社会现状却不得不让我们担忧。

在亲自实践调查的基础上我又统计了一下各省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情况,发现青少年犯罪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未成年犯罪问题已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在对各地法院工作报告的研究中发现,早在2004年左右就掀起了一场青少年犯罪现状的研究的热潮。从福建省的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中可以看到,2002年至2004年,福建省法院一共判处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多达9585人,按年份依次占12%、14.7%、17%;辽宁省未成年犯共计5108人,按年份依次占35.9%、42.6%、43.0%;根据对上海某报对青少年犯罪的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犯罪的64.2%,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4周岁的孩子竟然占到了15.1%。小的11、12岁就劣迹斑斑,13、14岁就违法、开始犯罪,甚至是实施一些严重的犯罪。

从全国的视角来看,根据最高法院出具的数据统计,2000-2003年青少年犯罪率依次达到52%、56.85%、68.13%、70.29%,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后,上升速度明显有所控制。近几年有所回升……

根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某地一组2007年至2010年的青少年犯罪的总体统计情况来看,其全年的犯罪人数大约在200人,在每年的犯罪人数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在十人以上,2010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了1.1个百分点。

加上对本人近期实践调查得到的大量最新数据的分析以及在对大量参考文献的阅读中发现:近几年,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家庭等都把重点放在了如何保护青少年上,且救济方案及理论多数是事后的,岂不知青少年正在因为社会的骄纵而走向犯罪,并且越陷越深......

在我国宪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分案处理、不公开处理等原则。我国刑法还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的是年满16周岁的,但对于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八大罪行也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时刑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不能被判处死刑。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要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对于需要减轻处罚的在3到10年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再比如抢劫、强奸对于青少年犯罪也要从轻减轻处罚。

谈到青少年,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就是青年和少年,但是,法条上并没有青少年的概念,有的就是未成年。显然未成年人就好比这里的少年,对于“青少年”的使用,国外与国内生活中的用法不一,国外青年的年龄段跨度很大,我们国家确定的相对较小,但也是说法不一,我认为青年的年龄段应该确定为18-25岁之间比较合适,而青少年的范围应该确定为6岁到25岁之间。从最近的一组数据分析,我国青少年的依赖性很强,能够刚刚步入成年就能适应社会的很少,他们的世界观还没有真正形成,只要被恶势力稍微引诱,就很有可能走上犯罪之路。现在人的学历普遍都很高,九年义务教育后一般都至少17岁左右、初中文化了,且不说这些人继续上学,他们还躲在父母的羽翼下,根本还没睁眼看世界,不比西方,早早就将孩子赶出家门,出去闯荡,我们国家的传统习俗跟这些国家是不一样的,注定在参考别国的青少年年龄界定时要理性选择。现在社会人才素质普遍提高,他们一般都是大学文凭或者研究生亦或是博士文凭,等到他们走出校门,也差不多二十四、五岁开外了,如果仅仅按着以前我们国家对未成年的划分标准来衡量青少年,可能不是太合适。并且,我认为,我国是否应该考虑一下,规定青少年的犯罪保护制度,即对于19到25岁的青少年也采取宽于其他成年人的犯罪制度,因为,现在很多犯罪的都是刚刚走向社会的青少年,这时期的他们最容易迷茫,犯错误是情有可原的。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