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异议救济(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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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异议救济(2)

    由于现在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越来越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管是在刑事方面,还是在民事赔偿方面,都作为一种证据,对案件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要对认定书有一个深入的认识,不管是在其内容上,还是与其有关的程序上。正是因为它对案件情况密切相关,就往往导致法官对其过于相信,它实际上起到了判决书的功能,这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

2.2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2.2.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不同认识

    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交通事故的两种处理方式,使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备有民事和刑事证据的双重属性,导致法律界对于其证据属性颇多争议。目前,如何定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司法界还没有形成共识,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1)书证说

    之所以觉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主要是由它们的内容的作用得出的,它们都是用内容来对案件情况进行证明的。具体来说,“公文书证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是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 ]。而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是在法律规定的主体作出的,符合公文性书证的特点。从证明力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与书证相符,两者的内容和要表现出来的思想,都是案件证据与事实证据的重合。

    反驳:1.书证是事故发生之前就已存在的,而事故认定书却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场情况和勘验笔录作出的文书。2.书证形成之后,只能去发现、收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根据设备和自身知识经验作出,含有其对案件事实和对当事人双方责任的认定。

(2)鉴定意见说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或聘请,科学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作为八大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鉴定人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而不是针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第二,借助了设备和鉴定人自身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而认定书主要是由交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并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作出的文书。它解决的是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等一些专门性问题,符合鉴定意见的特点。  论文网

反驳:1.制作事故认定书的主体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没有依据来进行鉴定。2.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并没有权利去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服则可以。3.两种在程序上也存在着差异。

(3)勘验、检查笔录说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借助一些技术设备对所要勘查的对象进行客观的记载,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并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分析后所制作出的文书,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不难看出,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现场勘验、调查的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因此有些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

    反驳: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了交警对案件的发生原因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判断,带有其主观意志,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勘验检查笔录则是对现场情况的客观记载,不应该掺杂办案人员的个人观点。

(4)证人证言说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观察所得,并且根据自己的调查并就感知的案件情况所做的一种陈述,可以看成是交通管理部门向法院和当事人出具的,这份陈述相当于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