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2)
时间:2021-04-02 10:4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概念,但由于金融消费服务自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消费者的定义,而我国也没有其他法律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予以特殊关注。 (一)金融个人投资者 金融个人投资者主要是指参与银行存贷款、使用各类银行卡、投保各类保险等主要以保障财产安全、风险防范为主要目的的金融消费者和以投资增值为主要目的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他们一般以存贷款、购买商业保险、购买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基金、债券等为主要消费形式,他们参与金融消费的目的主要是为便利生活、保障基本财产安全,并获取更多利润,且其购买金融产品是直接或间接为满足生活需要,其行为也已构成一种较为稳定的日常消费形式,甚至可以说是作为每月固定支出的一部分,所以应将其明确列入金融消费者范畴,并应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再对其予以特殊保护。论文网 (二)金融机构投资者 金融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些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以及一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这些机构是否应作为金融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该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主要通过提供中介服务而非直接参与金融活动,则因其并未直接参与金融消费,不承担相应风险,所以不需对其提供特殊保护;若该机构作为金融消费的一方主体直接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则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金融消费者的部分权益,即因其承担了风险并承担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义务,其也应享受与金融消费者同等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是涵盖一切金融活动接受者的,即金融消费者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金融投资的个人,也应包括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金融投资的企业和其它组织,还应当包括那些专业金融投资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组织)。但是由于个人与组织参与金融消费的目的不同,每个主体的能力、素质也不同,其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利益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于不同主体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方式也应划分出不同的等级。由于金融消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消费双方主体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只有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才能够使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在我国金融消费领域,由于金融个人投资者数量庞大、缺乏专业知识和充足的财力支持,所以尤其要侧重保护金融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在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有些地区还开始出现了新型的金融机构。但不论金融机构的形式如何转变,都应以合法经营为宗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金融消费面临的现状 受我国固有的理财思维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会选择把手中的钱存入银行,这直接使商业银行(尤其是五大国有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而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金融业肆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有所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的消费者保护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增强。 以银行卡消费为例,虽然银行卡服务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它也在以或显或隐的方式侵犯着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下几种侵权行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比较常见:其一,在银行开户办卡时办卡者会提供给银行一些个人信息,但是大多数银行对于这些信息的保护十分不到位,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的保护也十分薄弱,导致很多持卡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无数烦恼;其二,银行卡的收费项目不透明,更有甚者以免收服务费为由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以其他由头收取服务费,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的安全权;其三,银行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银行卡服务条款中设置许多类似“霸王条款”的内容,使消费者失去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四,一些银联卡用户在个别商家刷卡消费时,重刷、误刷情况频出,还有一些隐性服务费用的收取更是让持卡者承担了许多不合理的开支。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