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3)
时间:2021-04-06 20:1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三)降低交易成本 在以赃物为标的的买卖中,如果不承认买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该标的的所有权时,对于该标的不论流转多少次都会要求返还给原所有权人,即对赃物的追索是一追到底的。而这追索的过程势必需要花费许多人力和物力去追回及证明交易的物品究竟是不是赃物,而这证明和追回的责任承担并不轻松,尤其是现在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便捷化及地域的广阔化,大面积的找寻赃物的最终流转归属有时候是不现实,作为赃物的物品的价值有时候与召回它所花费的费用也是严重不符的。而且赃物追索花费的时间也是难以预测的,可能经过长时间的追寻,到最后即使找回了,赃物也不具备了其作为物品的物理性质,追寻所花费的人力物理也是白白浪费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大大加重了交易的负担。这样必然在影响交易市场的同时,也会阻碍我国社会zhuyi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买受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赃物的所有权时,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侵犯,使其承担了赃物的来源不合法及对受让人的信赖的责任,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对赃物作为交易的标的时,不用再花费人力和物力去追索,也能更好地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就公平而言的待遇。重要的是可以减轻交易的成本,避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花费在赃物的追索上,加重交易的负担。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