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假买假”的立法保护和司法应对(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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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的立法保护和司法应对(2)


(一)反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理由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在学术界引发了讨论热潮,学者们各抒己见。但总体来说,有两大不同的观点:一是反对知假买假,二是支持知假买假。而反对知假买假的理由如下:    1.从民法角度来看,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但是,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不论从购买者的角度还是从经营者的角度,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知假买假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合同法》对买卖双方关于商品质量的权利义务作了详实规定,其目的是保证商品交易的货真价实,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维护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 可是,知假买假的买卖双方就违背了《合同法》第148、153、158条的规定,扰乱了市场交易的规则、习惯,混淆了法律法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3.从经济角度来看,该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从理论上看,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会发生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一般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一方面,诚信是市场经济中各济主体之间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诚信也是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可是在知假买假中,有些商品假冒伪劣,冲击了真正商品的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正宗商品的商家在市场无立足之地,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家的气势,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
4.从市场行情角度来看,该行为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导致食品行业的生产力水平不相一致,有的地区生产力水平较发达,如沿海城市,但有的地区生产力水平就欠发达如西部。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会加重食品企业的经营负担,阻碍了食品企业的优化与升级。 
  5.从权利角度来看,该行为会导致权利滥用如果放任知假买假者,必定会形成一个以牟利为目的的新兴群体,继而成为一个新兴行业,该行业既脱离国家的公权力,也有别于公民的私权利,更有甚者,会被用来向企业索取钱财的工具,从而损害真正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文献综述
(二)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理由 支持知假买假的横空出世有着积极的一面,归纳为如下几点:1.保障社会利益原则保证社会利益原则即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体现了经济法保护的法益不是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是将社会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    知假买假者通过自己花钱买假货,进而根据法律规定向制假售假的经营者索赔,所要求的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而非随口要价。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背道德,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有力地打击了不法经销商,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2.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支持“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威慑、补偿与鼓励的制度功能,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体现了经济法“从社会整体角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效率观的价值取向。 3.体现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进行的一种合理调控,其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支持“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完全的市场自由,一定程度介入市场,通过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主体施以经济上的超额罚款和心理预期恐吓,从制度层面加强对违法者的监管,从而达到纠正市场失灵,适度干预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宏观调控目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