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完善(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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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完善(3)

其次,要看清“造谣者”的目的。主观动机同样是判断网民是否构成造谣或诽谤的标准。例如“秦火火”案中,秦志晖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自我炒作,造谣诽谤则是其主要手段 。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维权或者质疑政府的目的,不能简单的对此进来类比,否则很容易产生偏差。

再次,必须要有严重的损害后果。一是看谣言是否产生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达到此程度才不受宪法保护;二是看造谣行为或谣言是否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这是断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最重要的标准。

四、网络造谣案件的定性

网络谣言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并且实际危害巨大,过往,某些谣言的确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造成了民众的恐慌,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客观的消极影响和危害是长期的且极难消除的,尤其对政府的负面影响,甚至侵蚀着政府权威和司法公信。

传统刑法中用以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清晰而简单:

(1)对于指向对象明确的谣言,针对特定个人和特定公司或企业,目前包含两大罪名:一是诽谤罪,制裁的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虚假造谣言论;二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制裁的是损毁特定公司、企业信誉,或者损毁特定公司、企业的商品信誉的行为 ;

(2)没有具体指向对象的谣言,目前形式上只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个罪名用以制裁意在制造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战时的谣言犯罪罪名体系。对于军人在战时谣言惑众的,以“战时造谣惑众罪定罪”;对于非军人在战时造谣惑众的,则按“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定罪处罚 。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