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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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

遗嘱依个人意志处理财产,其中有很多偶然性、任意性、追求自私目的的企图等等因素在起作用,承认有权任意订立遗嘱,很容易造成伦理关系的破坏。遗嘱自由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破坏家庭的基本关系和违反家庭的实体性法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关乎社会和谐,因此,调整家庭和亲属关系的法则必然遵循亲属伦理的要求。遗嘱继承不能回避这一亲属伦理的要求。假定遗嘱人利用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死后留给家庭亲属之外的人,虽然保证了其遗嘱自由权利的行使,但也有可能同时深深伤害了亲属之间的情感,违逆人性,必将最终有害于人类的正常发展。因此,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权利要加以必要的限制,“特留份”制度就是遗嘱自由和限制相结合的体现。

3、我国传统的亲属法伦理观念要求对遗嘱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

“亲亲尊尊”、“孝悌忠信”、“家族本位观”是我国传统法律秩序背后的法理论,重视亲情、重视家庭、重视和谐,主张以家族宗法约束人们自己的行为。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的背后都有该伦理观念的支撑。现代继承制度已经摒弃奴隶封建社会的身份继承与祭祀继承,是一种单纯的财产继承。然而继承关系更多的与身份关系联系,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非亲属的其他社会成员在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上是不同的。这种地位的差异反映在继承制度上就表现为:对于不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被继承人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财产,也可以完全不给其任何财产,但对于法定的近亲属,被继承人就必须给予其一定数量的财产数额,否则,如果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的话,则亲属关系的存在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法定继承如此,遗嘱继承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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