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病的法律保护(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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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病的法律保护(3)

(三)劳动者对职业病法律认知不足文献综述

    在事实上,有很多的职业病患者并不知道自己可能身患或是已经身患职业病,也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职业病,能否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为劳动者设立了定期检查制度,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以及接触性职业病检查及职业病治疗期间,劳动者不被随意辞退等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理论上应当设立或者在一定的范围内确定稳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是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组织里面必须配备相关职业卫生的专业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还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单独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 。可是,在现实的社会中,因为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欠缺对职业病的正确认识,以及对自己的相关合法权益及如何保障缺乏认识。这使得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根本就未落实下去,更没有相应的行动措施,这一系列的对于法律的认知不足,造成了我国的职业病的防治进程变得十分的缓慢。

四、职业病法律保护不足产生的原因

(一)诊断鉴定程序与工伤保险制度衔接不畅

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国外相比,还是比较不成熟的,由于我国长时间的处于一种法律法规覆盖面有限,而且配套资金严重缺乏的环境下,以致于很大一部分的职业病患者都是处在社会的保障体系之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对于职业病的诊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原则、机构、还是人员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为我国的职业病的鉴定和诊断等一系列工作都提供了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伤认定制度的衔接问题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会有错位规定。首先,我国的《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十分广泛的,可是我国70%的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农民工却是职业病的高发人群。许多的企业或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我国《劳动法》是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但却存在以下问题: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证明问题;二,职业病的发现日期与劳动者的劳动日期不一致,而劳动者又急于治疗的情形,如何处理?而此时的劳动者很可能早已经离开了原用人单位,新的工作环境并不能成为职业病后果的承担者,社会保障体系也不能为其服务。因此,职业病患者便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上,两边都不能给与救助,最终的结果就是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害,权益上的伤害也不可避免。这就是诊断鉴定程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直接衔接的漏洞,我们应该想办法弥补这方面的缺失。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根据统计,我国的关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检查,70万点的检测点数已经保持了近10年。可是具体观察接受检测的企业数量却是逐年下降的,相比较而言,这十年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之多,而这并不是需要检测的企业数量变少了,根据接受检测的企业的检测结果表示,达到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指标的企业直线上升到了75%,一个是被检测企业数量的逐年减少,另一个是被检测出来的达标率逐年上升,这两项背道而驰的检查结果,说明了很大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市场化加快,一般的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结果早已经不能代表我国职业病的真实情况了。不仅是我国疾病信息监测体系的不健全,更多的是大部分的乡镇企业生产能力低下,安全观念不足,管理也是处于极其混乱的环境下,甚至是部分企业根本就无视了雇员的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职业病的产生变得容易。再加上一部分的劳动者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使得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加容易对其进行侵害,他们的安全卫生状态变得难以估计和把握。职业病预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就是预防职业病的先锋。用人企业若是能够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那么这对降低我国的职业病发病情况,有极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