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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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2)

本案发生在九七年《刑法》修订之后,该法在第219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填补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的空白。那么,本案例中,几名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中所提及的爪链模具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原告又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呢?

本案经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某首饰厂的爪链模具技术是首饰行业中一般人员所不知悉的技术。经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五金公司及被告人向某、黄某、李某兵、李某润自己办厂后开发出的爪链模具同某首饰厂的工作原理基本相同;模具的固定方式、拼装、排列顺序、对应部件等技术与某首饰厂相同和相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方某、林某、向某、黄某、李某兵、李某润的行为给某首饰厂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0元。

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出该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的构成要件,然而对于其价值性和实用性的判断并不明确,更主要的是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措施的限度又在哪里?尽管在200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密措施限度有作出一定的法律适用性解释,但是更多的仍在于法官自身的裁量定夺,相较于国外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仍过于粗糙。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如何定性,保护措施的采取及其限度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点。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修订之后的《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等问题都是概括性的,缺乏细节性规定,要知道,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国际关系的稳定,因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2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概述

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未披露信息、秘密信息。商业秘密的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现今已在国际社会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模糊性,学界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及理解一直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2.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关系到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范围。目前,学界通行的对于商业秘密内涵的界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外延式定义,即详细列举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象。然而,随着信息科学的不断进步,列举式的定义方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保护上的漏洞。于是,随着法学的发展进步,又出现了第二种定义方法,即内涵式定义,也就是将商业秘密确定为“信息”,并概括出这种信息所具备的特征。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凡是符合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信息,就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对象。

2.1.1  外国法中商业秘密的定义

英美法系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是商业秘密法是建立于侵权法及财产法上的权利,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商业秘密被当做一种财产权来处理。

在美国,主要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抽象概括出商业秘密的定义。美国各州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并不统一,目前为止,影响较大的定义主要为以下三种:第一种,美国法学会在1939 年《侵权法重述》第 757 条注释(b)的定义为 “任何使用于商业之中,并能使持有人获得比不知或不使用该秘密的竞争者有利的机会的配方、模型、方法或信息的编辑。”第二种,1979 年美国律师协会《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 年修订)的定义为“包括配方、样式、编辑、程序、装置、方法、技术或者工序在内的特定信息,该信息的现实的潜在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来自十并不众所周知且他人无法以正当方法轻易获知,而其泄露或者使用可使他人获得经济利益;该信息已经由合理的努力维持其秘密性。”第三种,1995 年美国法学会最新推出《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定义为“能被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具有提供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优势的足够的价值性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这是美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最新定义。 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