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解释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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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解释问题研究(2)

1  引言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投资的规模和数量迅速增长,逐步发展成支持国际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因此,长时间以来,国际社会,特别是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在为对构建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促进投资做出努力。虽然构建多边统一综合性国际投资法律的努力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多边投资协定》( MAI)的构建失败而暂时搁置,但是,双边投资条约(BIT)和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投资章节为代表的协定却发展迅猛。 条约的适用离不开解释。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问题亦无可避免。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不当解释极易造成缔约国双方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地位的不平衡和争端解决的不公。国际投资争端案例中反复出现关于条约条款的解释争议,也从实践上印证了对国际投资条约解释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案件涉及的条约术语采取何种解释方法,直接决定着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有关争议的裁决和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目前的国际条约解释尚存在一些疑问和不确定性,有待理论界和实践的进一步澄清和发展。 从现有文献看来,对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相关研究缺乏实际案例分析的支撑,也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法。因此,本文主要以文献和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拟对国际条约解释问题从现实案例出发进行更切合实际角度的系统分析,以期能为国际条约解释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进行归纳与整理,分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依据;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不足与原因进行整理与归纳;第三部分主要结合国际条约法理论与实践探求解决现有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2  国际投资条约解释概述

    对国际投资条约解释的理解主要可以从国际投资条约的主要解释方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主要解释主体入手,本文对解释方法的理解主要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来,并且选择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解释主体的主要研究对象。

2.1  国际投资条约的主要解释方法

鉴于条约解释问题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在国际法学者提出和条约解释相关的不同观点和主张的同时,国际社会也长期致力于确立和制定关于条约解释的具体规则。经过国际法委员会的长期努力,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中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和条约解释有关的具体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现代国际法问题研究中最重要的多边条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条约问题的国际法一般规则,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关于条约的条约。公约中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实践主要也采用了公约中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的一般解释方法。以下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所采用的主要解释方法进行分析。论文网

2.1.1  通常意义解释法

在Siemens v. Argentina案 中,阿根廷与德国双边投资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与在其境内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或公司或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投资的待遇。”该案仲裁庭认为利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构成条约所提供保护的一部分。这是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待遇的一部分,也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可获得的有利之处。“待遇”一词是如此宽泛以至于仲裁庭不能限制其适用范围,除非缔约双方有另外的明确规定。类似地,在Vivendi案 中,英国与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3条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与投资者“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Management, maintenance, use, enjoyment and disposal) 其投资有关的事项。该案上诉机构认为,外国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与上述列举的投资者权利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特别是与其中“维持”(maintenance)投资的权利存在着联系,因为该术语包括对投资的保护。因此,采用此类措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