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2)
时间:2021-08-08 22:1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况论文网 (一)概念与功能之简介 1、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此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制度。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性决定了这一基本功能,损害赔偿能一定程度上使无过错方的损失得以填补、合法权益得以适当恢复。 其二,精神安抚。以金钱方式安抚内心伤害,这能使得受害配偶的精神得到安慰,对其内心的愤愤不平能较好的平息,现实中也比较有可操作性。 其三,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法律要求离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过错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体现出本制度的惩罚功能,而且这对于其他婚姻当事人而言,无疑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属于一种良性的提前介入,预防类似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性质之探讨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主要有侵权说和违约说之争。 侵权说认为,婚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人类繁衍的重要形式,当婚姻一方侵害另一方时,也是侵害了社会权益,理应受到谴责与处罚;违约说认为,婚姻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身份契约,由此契约而产生了相互忠诚、互相扶持的契约义务,所以离婚损害赔偿明显有违约赔偿的意思。 笔者认为,我国是倾向于侵权责任一说的,因为法定过错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主要是身份权;另外,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28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而违约中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倾向于侵权zhuyi。 (三)构成要件之简述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赔偿,应满足的适用要件如下: 1、行为要件。行为人至少要有《婚姻法》第46条中的情形之一,如其仅有这四种以外的违法行为,譬如婚外情、卖淫嫖娼等,都绝对不可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结果与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必须导致离婚结果,若有过错行为,但无离婚结果;或者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没有法定过错行为的;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也有离婚结果,但是其间无因果关系,这三种情况都不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文献综述 3、离婚造成了配偶的损害事实。赔偿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产生的,损害是利益的减少或者损失,其中既有财产的,比如金钱等,也有非财产的,比如尊严、名誉、精神等。 4、过错要件。赔偿义务主体对事实结果的产生有过错,而权利主体必须无过错,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主要由《婚姻法》与三部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构成,该制度的内容比较原则、笼统,在设计、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甚至缺陷,这些都亟需完善。如果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不完善、体系不科学、内容不清楚,那么必然会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与社会治理的质量。 笔者认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尚有以下不足: 1、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事由规定的太少,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未能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功效;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太科学,证据标准也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制度的实践,;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