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的实证研究与科学界定(2)
时间:2021-08-14 15:0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因此,笔者从医患纠纷的性质界定着手,根据不同的性质寻求不同的法律解决途径,然 后找出医患纠纷的产生的原因。本文中,笔者主要研究了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途径,主要从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着手。最后根据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诉讼解决途径的不完善方面,提 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目的在于维护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处理好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观点论文网 (一)民事法律关系说 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医患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①此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当前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民事法律,其中分为合同关系说和侵 权关系说。 合同关系说,我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有所规定。②在实际的就医过程中,部分住院患 者会签署相关的诊疗知情同意书,但门诊患者大多数没有签署相关的合同。但是,患者到医 疗机构进行挂号,则形成了要约,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构成承诺。所以在患者和医生之间 就是“承诺-要约”模式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非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属于医疗服务合 同关系,比如患者在进入医疗场所时,在挂号就诊之前,因医疗场所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对 患者造成的损害,应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法。 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把医患纠纷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医患纠纷依然有与民 法理论不相符的地方:(1)医生和患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是因为医学的专业性较强。(2) 由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无法保证患者所做决定的自愿性。(3)患者和医生属于等价有偿的 商事交易关系,这种性质与医生救死扶伤的宗旨相违背。 (二)消费法律关系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对处在弱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的一种特别的保护。因为医疗过程 的专业性、医疗服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医生在医疗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患者处于相对 弱势的地位。患者通过有偿的支付金额获得医务人员的诊治和医院提供的药品,所以与医疗 机构形成了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 ① 李德成,雷寒.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和伦理属性探讨[J].重庆医学,2013,42(7):824-825. ②《民法通则》第 84 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第 2 条的规定,由此,医疗行为被归入了消费行为。① 但是对于这个观点,也有很多反对者,他们认为,医疗消费服务关系并不能直接适用于 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事业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公益事业,医疗收费采取的是国家标准统一定价。这种 定价只服务成本或用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的部分。这与商家的经营性存在根本性质的区别, 从这上面,就把医疗服务与商品买卖区别开来。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在消费行为中都能够得到落实。但是, 换到我们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权利就很难实现。具体表现为: 第一,医疗行为在某种意义具有某种强制性,医疗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权利拒绝患 者的看病请求。如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治疗能力不足或者该医疗机构没有能力治疗此病人, 则有义务告知患者转院治疗。但是对于病情危急的患者不得拒急救。② 第二,一般消费的目的均可要求一定的结果。比如说购买了一种家电,作为消费者可以 对它的产品质量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反观我们的医疗诊治,多是医务人员将书本的医学知 识转化为医学诊治的过程,其中对于质量的要求,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 构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尽到最大的救治医务,并不能像消费者购买商品那样要求有某 种特定的质量或结果。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