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弊分析(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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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弊分析(2)

(二)检察院更具诉讼能力4

(三)检察院与行政机关、法院之间诉讼力量平衡4

五、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4

(一)与其本身角色定位有冲突4

(二)本身专业性不强5

(三)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精力有限等问题5

(四)盲目照搬外国经验5

六、完善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6

(一)明确角色定位6

(二)招录专业人员、配置专业化设备6

(三)明确举证责任分配6

(四)明确诉讼费用承担7

(五)败诉时无须承担法律后果8

七、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一、引言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对此,县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下文简称《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庆云县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该案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后,全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何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也只限于理论探讨,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环境行政主体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政不作为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裁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的过程 。

借鉴西方国家逐步放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经验,可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的产物。目前,原告资格的限制已然成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瓶颈,因此,必须对原告资格进行突破,而第一个突破口就是检察院的原告资格。本文将从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弊分析入手,以表达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的几点思考。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会是统治者心血来潮的产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不仅是诉讼理论的要求,更是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

(一) 社会现实的需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威胁人类生存、阻碍社会前进的重大问题。一方面是有些企业由于低层次的技术水平问题不得不引进外国的重污染项目,致使国外的环境污染转嫁到了我国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现有机制无法有效规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从而使得有些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忽略环境保护的问题,生产生活严重破坏生态。更甚者,不少行政机关盲目追求所在辖地的GDP增长,对有关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有的甚至滥用职权来帮助企业发展重污染作业。但由于我国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行立法的缺位,在与环境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公民和环保组织对环境污染问题无能为力。这不利于对公民与环保组织的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严重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

(二) 司法实践的需要——填补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立法空白

为已经产生或者即将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提供法律救济,是任意法治政府都应该做的。 但在我国,为环境公益提供法律救济却面临着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备,甚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都缺位的问题。 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行政侵害而又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时,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已然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难题。许多西方国家都建立健全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然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对此却还没有作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诉讼法制度的不足。理所当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无疑是法律空白。论文网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