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应用及其完善(3)
时间:2017-06-01 16:5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面对成千上万种“多国产品”,“实质性改变”原则较为笼统、不易操作。为此,各国又都以国内增值率、特定加工工序及税目改变等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符合本国贸易利益的原产地规则来判定进出口产品的来源,从而实施相应的贸易措施。 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它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2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规则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货物原产地规则和服务原产地规则 这是根据贸易领域不同来进行划分的。然而,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国际货物贸易会涉及相关的服务提供,运输、通信、保险、金融、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服务行业随着货物贸易的增长也显示出更大发展动力,并逐步成为货物交易成立的必要条件。 2)完全原产规则和部分原产规则 这是根据货物的组成成分来进行区分的。产品如果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造的,如农产品、矿产品等,则该产品为完全原产产品。用于判定产品是否为完全原产产品的规则为完全原产规则,也称为完全获得规则。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则一般差异不大,但各国对“完全原产”的界定都是十分严格的。部分原产规则是用来判断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原产地的规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实质性改变标准,但该标准过于抽象,不易操作。各国在实践中又将其解释成税目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在适用时采用一种或几种标准结合的做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3)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这是以货物流向作为划分依据的。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只制定单一的原产地规则,同时适用于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分别针对进口和出口制定两套相互独立的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或者仅针对单向出口制定关于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 4)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这是根据一项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主体及其所适用客体来划分的。目前大部分国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都属于前者。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也属于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这种原产地规则,由一国独立制定并实施,适用于同该国进行贸易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区域性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区域贸易安排所实施的统一标准。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的原产地规则即属此类。 5)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非优惠性的。《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所规定的就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其目的是区分国产货与外国进口货,从而适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 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地区)。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则是在最惠国原则以外由一国单方面实施,或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相互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只适用于签订协议或协议规定的贸易对象国(地区)。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制订的,主要应用于普惠制、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安排中特别优惠措施的实施。例如美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外,还适用在《安第斯贸易优惠法》、《汽车产品贸易法》、《加勒比盆地优惠方案》、《北美自由贸易协议》、《自由联合法协议》、《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议》等多种区域贸易协议中;泰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分为东盟优惠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共同有效优惠关税体制的原产地规则和全球贸易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三个部分。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