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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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2)

我国2013年新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但是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新民诉法施行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做出了规定。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标的额符合法律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小额诉讼程序是传统民事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于标的额更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我国最初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将案件繁简分流,另一方面是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让司法服务大众。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学术界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诉讼程序,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还有一种是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归属于简易程序,只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看,我国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简易程序之下,主张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属于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前提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些简单民事案件也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次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即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 以下。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管辖的案件。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缺乏明确性

1、受案范围不明确

司法解释中关于小额诉讼的适用,只列举了九种具体的金钱给付纠纷,虽然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简单民事案件本身的规定就比较不明确,需要凭借法官的主观理解来决定某些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到底是只适用金钱给付纠纷,还是适用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并没有特别明确,所以笔者理解中,非金钱给付纠纷,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司法解释中的适用范围,都是针对金钱给付纠纷的,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金钱给付的案件和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诉法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的非金钱纠纷没有具体规定,但也没排除非金钱纠纷简单民事案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司法解释主要将程序复杂和实体性质复杂的案件列入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例外,小额诉讼程序的例外更多的还是因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等司法解释排除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原因还是基于它们不是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还是太笼统和模糊了。

2、适用主体不明确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主体不明确,小额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主体作出规定,没有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起诉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如司法解释第274条小额案件适用范围中包括一些提供服务方为法人,若允许法人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自然人提起起诉,那么法人可能提起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对自然人和法人、公司在适用小额诉讼时作出规定,容易造成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小额诉讼的方便性也方便了某些当事人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实现滥用权利的目的。我国目前的案件不断增加,如果当事人再滥用小额诉讼权利,容易加重法院审理的压力。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