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和启示(4)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美国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和启示(4)

史蒂文斯在意见书中称,在有关土地使用的决议里,应给予当地政府较宽的自由裁量权:“该市确已非常仔细地制订了开发计划,相信能给社区带来可评估的利益,这个利益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新纽约市政府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征收土地的行为可以为城市带来足够的利益,譬如更多的就业岗位和财政收入,是为了让城市良好运行,因此者个计划无疑是满足“公共目的性”。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桑德拉•戴•奥康纳大法官撰写了少数派意见。奥康纳大法官认为“现在,任何私有财产都有可能因另一私方利益而被拿走,这个判决的后续效应将不是偶发事件,受益者很可能是那些拥有不对等政治影响和权力的公民,比如大公司和大开发商等。”[5]凯洛案的败诉更是模糊了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界限,也意味着公民拥有的土地是可以被正当的,合理的被政府剥夺。对于一个私有权力不可侵犯的国家来说,这份判决是灾难性的,打开了政府滥用征用权力的方便之门,“损失将不成比例地落在弱势群体身上。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