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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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3)

可见,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方的主要担责形式,而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主要属于民事责任。

三、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担模式

在劳务派遣中,对于受损的劳动者权益,谁来担责是这种新型三方雇佣关系的根本问题。这种义务和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是单方承担,还是双方承担,对三角雇佣关系中的各方来说,采取何种分配责任的模式至关重要。

(一)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模式

德日学者们多数青睐这种理论模式,一重劳动关系说是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这种学说认为,劳动者并没有与工作所在的要派用工单位签订相关的劳动协议,而只是与劳务派遣方协定了劳动合同,所以,劳务派遣方应该向被派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或者担负责任的主要部分。在被派劳动者进入要派用工单位时,用工方就从劳务派遣方那里获取了劳动给付请求权,同时要派用工单位也就获得了对被派劳动者进行统一调度和分配的权利。

劳务给付请求权转让说指出:之所以要派用工单位能获取劳动给付请求权,是因为劳务派遣方的转让,而劳务派遣方之所以获取了劳动者的劳务给付请求权是基于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正是这种权利的转让使用工方拥有了劳务给付请求权,并且进一步取得了对被派劳动者的劳动指挥权。合同权利的让与理论是这种学说的基础,具体呈现在了劳务派遣之中。文献综述

利他合同理论实际运用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促成了劳务派遣中真正利他契约说的产生。利他合同在劳务派遣实务中表现为,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方约定,由被派遣方向用工方进行劳务给付的,用工单位直接接受给付的合同。 一般在利他契约理论中,第三人不担负义务,只享有利益。在真正利他契约说中,合同是由劳务派遣方与被派劳动者签订的,第三人是要派用工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利他合同,非合同当事人的用工方享受合同协定的利益,然而却不需要在合同协议上签字,因此而得到了对被派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

这种模式早已落后于时代的脚步,普遍运用这种理论模式的德日也早已通过立法额外明确了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所需承担的责任。

(二)用工单位承担模式

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用人单位双层运行说和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判例。在英国,法官主要通过对书面协议的审核,并调查分析合同双方的实际状况来鉴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方与被派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后者没有建立与劳务派遣方和要派用工方的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方被法院界定为中介方,而作出责任由用工方一方担负的判决。

我国在一重关系说中的用人单位双层运行说的指导下,也主要采用了用工单位承担模式。这种理论学说指出:劳动合同的订立其实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关系,如果是这样,那就只有一种劳动关系存在,但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福利和保险,并对务派遣工进行现场生产的指挥,其二是其它所有剩余的有关被派劳动者的管理事务全部归由劳务派遣方负责,劳务派遣单位只是一个派工单位。这就是一重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共同运行。

这种学说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建立在劳务派遣方和被派劳动者双方之间的劳动协议,这种学说无疑掩盖了依托协议而存在的这一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这有悖于最根本的法理。仔细分析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如果站在用工方的位置上考虑,不难发现,劳务派遣方需对劳动者担负的义务几乎没有,然而大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落到了用工方的头上。这种学说下,这种新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存在几乎等值的风险和成本。在本质上,其存在的必然性遭到否定,在客观上,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