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疑难问题(2)
时间:2021-10-25 20:5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三、 各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一)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此种情况是承运人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至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满足一下四个要件:第一,承运人有违法行为。任何人都负有不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这是法定的禁止性义务。对于承运人而言,要尽到比社会交往安全义务 更高的义务,如果仅仅做到不积极加害旅客,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因为在受害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法律规定了承运人在旅客遭受损害时积极救助的法定义务。第二,存在旅客人身伤亡的事实。第三,承运人的违法行为和旅客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承运人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行为造成了或者扩大了旅客的人身伤亡。第四,承运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不可抗力造成 因为其不属于第三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理解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对照《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其规定在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不可抗力就是免责事由,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立法者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这里就是货物)区别看待,生命健康在价值上要高于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