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现状及其法律保护(3)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现状及其法律保护(3)

在基于劳动者已经和用人者达成工作之间的合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者之间的关系则需要进行近一步的探讨。目前来说有劳动法律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社会保险待遇挂钩说四种学说。其中劳动法律关系说与劳务关系说是基于劳动法做出的比较,特殊劳动关系说则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主体地位定位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挂钩说则从社会保险法的视角,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对退休人员再就业主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文献综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说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之中,受劳动部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基于事实劳动关系所存在,所构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享有的的权利与必须承担的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主体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我们要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外部特征为出发点来对做一个比较。

1、主体之间阶级性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所产生的关系,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行政上的隶属性管理上的受支配性;而劳务关系则是基于双方主体拥有民法上的平等地位,所成立的合意关系。

2、发生的方式。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1、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本 2、劳动者所提供劳动 3、两者在生产活动中的结合事实。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的约定产生的合意则是劳务关系产生的根源。

3、劳动薪酬支付的方式。事实劳动关系往往具有固定的薪酬,而劳务关系多为因临时性的工作而发放的报酬,规律性并不强。

4、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的程度。事实劳动关系基本由劳动法这一部门法进行调整,而劳务关系大多由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

而退休再就业现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呢?若以退休人员个人权益的为目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关于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其并非指单一的权利而是指有关于劳动生存的一系列权利,主要可以将其分为四类:1、与就业有关的权利2、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利与自由3、非歧视与平等待遇的权利4、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中的辅助性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说的支持者认为,退休人员除了在国家规定的年龄上与一般劳动者有区别,在提供的劳动价值方面并不和一般劳动者有区别,因此他们理应享有和一般劳动者同样的待遇。而且与一般的劳动者相比较,退休人员往往是在劳动过程中因为其生理状况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根据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即使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也应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方面给予退休人员更多的保护。

(二)劳务关系说

关于劳务关系,则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而对劳务关系说持支持态度的的大多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社会就业公平。众所周知,社会对劳动力总量上的需要是固定的。大量退休人员以固定的劳动形式占据劳动力市场,必将严重影响其他一般劳动者获得劳动的机会。与此同时,退休劳动者还将一方面拥有国家提供给他们的养老待遇,一方面获得其继续劳动的报酬。2、认定劳务关系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劳动者及其退休前的雇佣单位在该退休人员退休前已经为劳动者缴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即开始享受养老待遇。若退休再就业者与雇佣单位之间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退休再就业退再次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买,五种常规社会保险要买几种?费用该如何缴纳?费用的标准该如何判定?如果不买,又能以何种方式维护退休再就业者的切身利益?即使现在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将退休人员再就业纳入社保范围,但由于退休人员自身的生理状况,其自身发生风险的情况也比一般劳动者的可能性大的多,对于数额上本就紧张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严重的挑战,且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一般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侵犯。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责任编辑:qin)